海關總署于2014年10月公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》,并訂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,就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分類,并與G際AEO認證接軌:
YOU
AA類企業 → 高級認證企業
A類企業 → 一般認證企業
B類企業 → 一般信用企業
C類企業 → 重新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失信企業
D類企業 → 重新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失信企業
ZHI法統一,實施差別化管理
一般認證企業適用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:
(一)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;
(二)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;
(三)Y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;
(四)海關總署規定的其它管理原則和措施。
而高級認證企業適用的管理措施Y于一般認證企業,除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原則和措施外,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:
(一)在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、海關估價、原產地或者辦結其它海關手續前先行辦理驗放手續;
(二)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;
(三)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,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;
(四)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措施。
失信企業適用海關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:
(一)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;
(二)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;
(三)加工貿易等環節實施重點監管;
(四)海關總署規定的其它管理原則和措施。
簡政放權,簡化程序,科學調整指標
(一)企業向注冊地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
(二)海關按照《海關認證企業標準》對企業實施認證
(三)海關在90天完成認證并給出認定結果,特殊可延長30日。
(四)認證通過的發《企業認證證書》
動態管理
(一)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應當每3年重新認證一次,對一般認證企業不定期重新認證。
(二)未通過認證的企業,不再適用認證企業管理,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為認證企業;未通過高級認證但符合一般認證企業標準的,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。
(三)適用失信企業管理滿1年,且未再發生失信企業規定情形的,海關應當將其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管理。
(四)失信企業被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滿1年的,可以向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