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S權的經營者(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):在《框架》中被定義為:“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G際流通,并被海關當局認定符合世界海關組織或相應供應鏈安Q標準的一方,包括生產商、進口商、出口商、報關行、承運商、理貨人、中間商、口岸和機場、貨站經營者、綜合經營者、倉儲業經營者和分銷商”。
貨運工具(Shipment or transport conveyance):包括海運集裝箱、空運集裝箱、卡車拖車、火車車廂。
第三方認證者(Third party validator):協助海關完成安Q風險評估審查以及相關的認證手續的行為的非海關單位。海關授予企業AEO稱號或決定其受益程度的權力不應委托給第三方認證者。
批準(authorization):在運用包括對遞交的各種資質證明、工作地點及財產情況、安Q制度等進行審查的各種手段對企業進行評估以確定其符合《框架》核心原則的基礎上,承認企業AEO地位。
分步驟的方法(Phased approach): 根據各海關的能力建設情況,按步驟實施《框架》及AEO制度,z終實現海關AEO制度的互相承認。
認證(Validation): 海關制定的,由海關或海關Z定的協助海關進行認證的第三方,對一AEO企業及其采用的以達到AEO資格為目的的各項措施進行公開和QUAN面的審查的程序。